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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大英出大事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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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0: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路不平旁人踩,公道自在人心间
各位领导、先生、女士、朋友们,大家好!
我名唐永华,男,35岁,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青龙坡村1社人,农民工。
2010年8月10日上午约9点钟,我和另几位民工,给四川力诚精细化工厂老板聂兆军修建的铁架厂房盖彩钢瓦,因房系豆腐渣工程,质量太差,不堪重负,盖瓦部分的房顶垮塌,又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三位民工同时从8米多高的房顶坠落在地,三人均受重伤(分别为九、八、二级伤残,其间一人终身残废,二人终身残疾)。

其中我当即昏迷约三十分钟,状如死人,双膝以下失去了知觉。过路者目睹此惨状,潸然泪下。我后被大英县医院急救。11日晚7点被转入华西医院抢救,经查,腰一椎体暴裂骨折,胸十二椎体骨折,腰一、二左侧横突骨折,双肺挫伤伴少量胸腔积液,左肾发炎,双下肢肌力零级。院方要求暂交八万元治疗费后立即手术,当时聂老板电话叫工友龙良军垫了三千五百元,因缺钱未能及时手术。经院方再三催促,12日下午,据说聂老板极不情愿地给了四万余元,12日16∶50手术至22∶20。术后万幸保住了性命,但双膝以下仍无知觉。因医疗费不到位,14日以后,医院基本停药停液,院方要求再交三万元医疗费继续治疗,聂老板始终不愿再给钱救命。

亘古至今,人命至上。当下,党和政府上善若水,厚德载物,高度关注民生,主张人文关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后经大英建设局领导反复调解,聂兆玲代表老板于8月28日再拿了一万五千元应急,并提出待法院判决后再陪付损失费的非法要求。甚至狂言“天不怕、地不怕,敢戏法律变魔法”。因医疗费始终不能按时足额到位,9月上旬,华西医院要求我回大英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加强营养。后在大英医院医治了近四个月,聂老板未支付医院分文费用。大英医院再三动员我出院,我万般无赖,悲愤交加地回了家。

后来经政府再三督促,聂老板派其姐聂兆玲去大英医院付了治疗费。因错失抢救良机,我大小便均失禁,小便至今插管吊袋;因缺营养,现又新患疝气,肿胀厉害;下肢完全瘫痪,双膝以下肌肉基本坏死;消化功能已经紊乱,自伤后很少进食,整个身体消瘦不堪,臀部皮肉曾多次轻度破伤过。命悬一线。

劳动法第6章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章第4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厂方对此应承担法律过错。我家徒四壁,一贫如洗,妻左臂伤残;亲人处又借光了钱,老母亲曾因此一病不起。令人心如刀绞,悲痛欲绝。惨痛撕心裂肺,整天以泪洗面。我现债台高筑,走投无路 !  

另外,事故后聂兆军老板金蝉脱壳,摇身变为彭科群,企图逃避责任;该厂原户外广告称服务单位系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项目投资3000万,占地10余亩,而现在注册资金却变为100万;2008年1月便开工建厂,2010年8月上旬方注册。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12号文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7章第93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1-4-18 14: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10年底 事情了。。。。。
为什么还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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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8: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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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09: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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