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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引人关注 凸显我国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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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0: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温津贴即高温劳动保护。通常是指在工人特殊环境下作业而给予劳动补偿。然而,由于最近几天的高温,高温津贴这个比较陌生的概念自然浮现到大家面前了。

然而我国高温津贴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各地颁布不同政策实施进行,这点凸显了我国法律的空白。

高温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利益。中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专家指出大部分规定都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早已过时应尽快制定。

早在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规建立却远非易事。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说出台就能出台;还有,防暑工作是十分单一的工作,而我国的法律往往是比较宏观的,为如此单一的工作立法尚无先例。虽然防暑工作很单一,但是又存在复杂性,最大的问题在于对高温的界定特别专业,而中国国情复杂,北方与南方的气候条件差距比较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此外,还存在湿度、厂房设计等一系列对作业环境影响的问题。

另外全国各地温度、湿度相差较大,而且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其湿度也有较大差异,在相同温度下,湿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发生。目前尚无统一的高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温度标准。还有针对不同的行业,也很难出台相同的标准,在办公室空调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还涉及到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医疗卫生、气象预报等诸多环节,其实际操作难度系数很大。

目前只有少数地区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高温补贴具体内容。

针对2009年出现了特殊的连续高温天气,在法律条文明晰之前,建设系统将考虑出台更严历的措施,并加大巡查力度,对那些不顾高温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施工单位,将处以暂时停工等方面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一线工人也

可向各级建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在高温天气无法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与业主单位协调,把高温天气列入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除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赔偿。另外,相关人士也建议,在工期紧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除了避开午间作业外,还应合理安排人力,降低非青壮年工人的劳动强度,可通过三小时之内的轮换班,以降低室外暴晒的时间。

在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要让企业自觉承担防暑降温的职能,是不切实际的,这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必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有明确操作性的、有明确法律责任的立法,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工的休息权、健康,立法内容包括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的发放、提供降温措施等。否则年年呼吁,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由此可见,高温津贴立法,现在已经迫在眉睫。

(河南文化产业网)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0: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温津贴引人关注 凸显我国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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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有空子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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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0: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温补贴缘何“被忽视” 无惩罚机制实行难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的夏季防暑降温费,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根据政策规定,普通劳动者也可享受高温补贴,但多数普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一权益。

“因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所以这一政策实行起来有点难。”相关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代替。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企业支付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可向企业下整改通知。 本报记者刘玉彩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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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0: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温补贴缘何“被忽视” 无惩罚机制实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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